拆屋還地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簡字,99年度,149號
FYEV,99,豐簡,149,2011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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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9年度豐簡字第149號
原   告 廖仁德
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
複代理人  張克安律師
      賴俊宏律師
      吳念恒律師
被   告 林美玉
      林囿諭即林為睿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黃渙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廖曉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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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