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78號
原 告 陳慕賢
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華玲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1,928元,應繳裁判費
新台幣3,7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
補繳新台幣3,2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
庭(台中縣潭子鄉○○路○段139號)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楊曉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