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63號
原 告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慶豐
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顏吉田發支付命令(99
年度司促字第4393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,59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10元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黃渙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廖曉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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