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60號
原 告 王壬福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.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.
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.
告與被告黃平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依前揭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;逾
其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6,000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,55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物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黃渙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廖曉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