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00年度,60號
FYEV,100,豐補,60,2011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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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豐補字第60號
原   告 王壬福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.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.
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.
告與被告黃平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依前揭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;逾
其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6,000元,依民事訴
  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,55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物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渙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曉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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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