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9年度,12號
KSDV,99,重訴,12,2011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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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
原   告 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堅梁
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
      吳政遇律師
被   告 吳美
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
被   告 吳晃榮
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款 定有 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以蘇堅梁為法定代理人,然原告公 司業於90年12月27日經廢止登記在案,有原告之變更登記表 1 份在卷可參(見本院四卷第61頁),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規定,應行清算,而原告於清算程序中之法定代 理人,尚難認即為蘇堅梁,原告之訴顯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之情形,於法自有未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 示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史華齡
附表:查明並陳報原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並提出原告最 近一次公司章程、如有另行選任清算人之決議及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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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