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9年度,919號
KSDV,99,訴,919,20110215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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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919號
上 訴 人 朱榮華
      朱林珠紋
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
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 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1 月11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 已於100年1月1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85條第1 項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瓊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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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