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45號
原 告 驊陽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春富
被告即
林順發之承受訴訟人
林張綠
林玉麟
林坤山
林文進
林文安
林銀桂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順發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林順發已於99年11月21日死亡,其繼承人林張綠、
林玉麟、林坤山、林文進、林文安、林銀桂等聲明承受訴訟
而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,000,000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152,8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52,300 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6件及繕本6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莊豐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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