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99年度,1645號
KSDV,99,補,1645,20110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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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9年度補字第1645號
原   告 驊陽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春富
被告即
林順發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張綠
      林玉麟
      林坤山
      林文進
      林文安
      林銀桂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順發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林順發已於99年11月21日死亡,其繼承人林張綠
  林玉麟林坤山林文進林文安林銀桂等聲明承受訴訟
  而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
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
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,000,000元,應繳
     裁判費新台幣152,8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     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52,300 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6件及繕本6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年  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嘉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年  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豐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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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驊陽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