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99年度,75號
KSDV,99,司執消債更,75,201102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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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高雄縣鳳山市農會
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 黃姿華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,除遇例假日順延外,於每月20日給付。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,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,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,又債務人經營群珍服飾店, 每月淨利約為新台幣(下同)35,000元,名下無財產等情, 業據其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、收入報告書、營業稅繳納證 明、本院開始更生之裁定在卷可證。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 件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: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,每期 清償額為19,357元,分96期清償,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為期八年,總清償金額為1,858,272 元,清償成數 為52.99%(1,858,272 ÷3,506,624*100%=52.99%),於每 月20日依附件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。本院參酌 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,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 費用為11,309元,合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 最低生活費,另需支付扶養母親扶養費,該扶養費係以99年 度扶養免稅額扣除年金後,與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分擔計算之 金額1,917 元( {0000-0 000}÷2);另須扶養視障之胞弟 ,扶養費用亦合於以上開免稅額扣除殘障補助後,與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人平均之數額2,417 元( {0000-0000 }÷2), 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。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 活費15,643元後,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,其更生 方案條件核屬公允、適當、可行,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故不經債權人會議 可決,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。
三、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 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,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,已殊難再 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,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,預留供其使 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合於上述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,309元之 標準,自無多餘金額即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、浪費之可能, 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四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有固定收入,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,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,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,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,爰裁定如主文。



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附件:更生方案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債權人 │ 債權金額 │ 每月清償金額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台北富邦 │ 230463 │ 1272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國泰世華 │ 126259 │ 697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花旗銀行 │ 357902 │ 1976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渣打銀行 │ 307536 │ 169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新光銀行 │ 54915 │ 303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聯邦銀行 │ 101497 │ 56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匯豐銀行 │ 444681 │ 2454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遠東銀行 │ 158639 │ 876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台新銀行 │ 394130 │ 2176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大眾銀行 │ 157964 │ 872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中國信託 │ 0000000 │ 6473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每月清償總額 │ 19357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清償成數 │ 52.99%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備註: │
│依據新修正消債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,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│
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,請債務人│
│於本裁定確定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銀行聯繫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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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