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歐陽瑤璞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被 上訴人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穎豐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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