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簡上字,99年度,40號
KSDV,99,勞簡上,40,2011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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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9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
上 訴 人 歐陽瑤璞
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
被 上訴人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穎豐
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永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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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