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 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8年度,308號
KSDV,98,重訴,308,20110214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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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重訴字第308號
原   告 高雄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陳菊
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
被   告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贄嘉
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
被   告 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正隆
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所為
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主文及事實與理由欄中關於「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交還上開土地之日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交還上開土地之日止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葉姿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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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