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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更(一)字,97年度,6號
KSDV,97,訴更(一),6,20110223,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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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7年度訴更(一)字第6號
原   告 駱陳月霞
訴訟代理人 駱秋英
被   告 蔡廣
被告即蔡明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蔡金城
被   告 林罔飼
被告即林金助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世宏
      林世仁
上列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蘇矜蓉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50號
被   告 黃宏智  住高雄市○○路837巷23弄1號2樓
      黃正源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83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807號
上列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
      邱超偉律師
被   告 黃宏進  住高雄市新興區○○○街3號
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
      蔡佩樺律師
被   告 黃宏彬  住高雄市新興區○○○街3號
      林榮信  住宜蘭縣宜蘭市○○路○段142巷26
           號
上列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林張秀美 住高雄市岡山區○○○街240號
被   告 施養志  住台北市中正區○○○路○段52巷2號
      駱澤恩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295號
      林義明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114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67巷14號
      蔡林秋梅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45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路○區○○村○○路97號
      鍾李滿妹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3號
      蘇進川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3號
      鍾政弘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9號
上列三人之
訴訟代理人 鍾榮郎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3號
被告即賈柯麗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賈秀玉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112號8樓
被   告 姜政雄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6號
      曾安慶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9號
      張素捐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31號
兼上列三人
之 訴 訟
代 理 人 林新春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34號
被   告 林洋英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5號
      朱原發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11號
      吳昭韻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89巷4號
被告即林昆江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碧純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487 巷33號4 樓
           之2
被   告 林上貴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68巷20號
      劉戌己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7號
      駱澤洲  住基隆市七堵區○○○路43之1號
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295之2號
      林團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4號
上列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倪麥童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4號
      林豐蓮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4號
被   告 張永聖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32號
被告即彭文起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彭吉雲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17號
被告即林明輝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翊真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94巷2號
      林宜軍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94巷2號
      林宜靜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94巷2號
      林偉琦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94巷2號
      林淑婷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94巷2號
被   告 葉惠敏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19號
      詹玉柱  住高雄市楠梓區○○○路21之1號
      詹金麟  住高雄市楠梓區○○○路21之6號
      葉詹玉盃 住高雄市楠梓區○○○街92巷36號
      馬詹玉箱 住高雄市楠梓區○○○街83號
      黃信融  住高雄市楠梓區○○○路11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楠梓區○○○路101號
      林進標  住高雄市前金區○○○路148號
      鍾藍翠華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9號
      鍾誼光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9號
      孫忠剛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8號
      孫晟富(原名孫忠強)
        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8號
      孫忠宜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8號
      孫偕文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8號
      葉榮章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30號
      林福智  住新竹縣寶山鄉○○○街3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左營區○○○路107號
上列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林慶元  住台南市佳里區嘉福里36號
      林石枰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0號
      林石成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96號
被告即林兆禎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議雄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4號
      林議煌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4號
      林議發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4號
      余林素琍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4號
      鄭林素娥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130號
      林議祥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55巷7號
被   告 林美蓉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98號
      蔡明強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356巷60弄3號
           2樓之2
      許永隆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1號
      林清輝  住高雄市楠梓區○○○路204號
      林義成  住高雄市楠梓區右昌忠義二巷12號
      方壯志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13號
上列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方呂碧彩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13號
被   告 林任卿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112號
上列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林英哲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112號
被   告 林慧卿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94巷4號
      謝正川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1號
上列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黃惠珠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巷21號
被告即葉進義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葉慶華  住高雄市路○區○○村○○街56巷13號
           居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20之23號
訴訟代理人 葉馬素絹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107號
被告陳瑞春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美惠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 巷7號
      陳嘉琳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05 巷7號
被   告 林洪碧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367之19號
      林忠毅  住高雄市前鎮區○○○路234號
      林淑媛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73號3樓
      林清榮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367 之19號
      林清泰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20巷4號
被告兼林陳金錠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閨秀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296號15樓之1
被告即林博照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楊燕平  住高雄市新興區○○○路198之3號
           (遷出國外,目前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被告即林博通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劉素禎 住高雄市新興區○○○路198之3號
           (遷出國外,目前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      林雍傑  住高雄市新興區○○○路198之3號
           (遷出國外,目前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      林虹妏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453巷4號5樓
           (遷出國外,目前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被   告 何貴美  住高雄市三民區市○○路460巷16之4
           號
      何昭明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116巷38號11樓
      何貴英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2號6樓
被告即何耀堂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何婷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村○○路2號6樓
      何品彥  住台中市西屯區○○區○路80之32號
被告即張林蘭芬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張民昇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村○○路振昌巷34
           號
      張益達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村○○路振昌巷34
           號
      張益寶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村○○路振昌巷34
           號
      張享全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村○○路振昌巷34
           號
被   告 陳清和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88號
           (已於79年11月1 日遷出國外,目前應
           受送達處所不明)
      陳炳輝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122 號14樓之2
      許陳月華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218 巷8號
      吳陳月枝 住高雄市三民區○○○路46巷17號
      陳月美  住高雄市三民區○○○路46巷17號
上列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陳昭志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220巷9號8樓
被   告 黃陳月貴 住台北市中正區○○○路○段7之1號2
           樓
           (已於89年4 月27日遷出國外,目前應
           受送達處所不明)
      鄒瑞豐  住台北市北投區○○○路○段112 巷8
           之5號
      蘇鄒春枝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51巷21號
      邱鄒靜枝 住高雄市鹽埕區○○○路245巷1號
      鄒瑞發  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25號
      鄒瑞鈞  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49-9號7樓
      蘇解美華 住新北市萬里區大鵬村萬里加投254號
           之1
      解美麗  住南投縣南投市○○路173巷5號
      解美秀  住花蓮縣花蓮市○○○街2號6樓之1
      解美雲  住新北市萬里區大鵬村萬里加投254號
      解傳禮  住新北市萬里區大鵬村萬里加投254號
      解傳浩  住新北市萬里區大鵬村萬里加投254號
      黃裕仁  住台南市○區○○街86號4樓之1
      黃怡貞  住台中市北屯區○○○○街92號
      盧順吉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273號
被告即林不纒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黃富傳  住高雄市前鎮區○○○路93號4樓
      黃英雀  住高雄市內門區東埔村金交椅1號
      尤黃素惠 住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378號
      黃家欣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29號
兼上列四人
之 訴 訟
代 理 人 黃富源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29號
被告兼陳清全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林秀蘭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村○○路201 巷11
           弄1 之1 號
           (已於98年5 月7 日遷出國外,目前應
           受送達處所不明)
      陳春榮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88號
      陳英純  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337巷17號8樓
      陳春仁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9號
      陳春浩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201巷11弄1之1
           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所
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7、49之記載,應更正如附件所示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呂怜勳
附件:
更正前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姓 名│附圖編號 │分得面積(㎡)│
│ │ │(即分得位置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7 │許永隆│29、30 │39(131 )、30│
│ │ │ │(104 ) │
│ │ │ │合計235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9 │附圖編號47、85、86號之道路,由各分得土│
│ │地之當事人依附表二之一所示比例保持共有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更正後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姓 名│附圖編號 │分得面積(㎡)│
│ │ │ 即分得位置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7 │許永隆│29、30 │29(131 ㎡)、│
│ │ │ │30(104 ㎡)合│
│ │ │ │計235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 49 │附圖編號47(514 ㎡)、85(268 ㎡)、86│
│ │(189 ㎡)號之道路,由各分得土地之當事│
│ │人依附表二之一所示比例保持共有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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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