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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5年度,1747號
KSDV,95,訴,1747,2011020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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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5年度訴字第1747號
原   告 董瑞林
訴訟代理人 林政廷
複 代理人 黃國泰
被   告 梁貴珍
      梁貴龍
      王德安
      王德水
      王德清
      王李育珠
      林瑞堂
      黃美齡
      黃妙齡
      黃鈴鈞
      彭劉冬梅
      張少真
      蔡孟麗
      林聰明
      郭志文
      程素煐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順鏞
被   告 蔡柯素招
      曾彥穎
      陳錫銘
      張少瑩
      洪綉雯
      蘇春雀
            號
      林孟思
      蔣秀華
      陳麗雪
            14樓之3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陳山龍
被   告 黃政勝
            樓
      林雅珠
前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政群
被   告 鄭龍進
      林佳敬
      洪銘儒
      沈珍珍
      洪瑤昌
      黃慈甫(原名:洪黃秀英)
      陳孫秀治
      洪美玉
      歐藍宜
            樓
      莊博雄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莊李愛姬
      莊永隆
被   告 張庭鈞
            樓之2
前列三十九人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
複 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
被   告 福麟產業株式會社
特別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
法定代理人 林懋傑
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
被   告 古粬妹
      劉萬榮
      劉麒榮
      劉滿妹
            號
      邱添富
      邱秀招
            號
      邱品婕
      邱清期
      邱廷榮
      邱添榮
            號
      宋劉榮娣
      劉榮妹
      傅劉尾妹
            之1
      劉文欽
            樓
      劉文賢
      劉文雄
      劉文淋
      潘劉滿招
      邱金城
            之2
      張邱招娣
      邱順雄(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邱順和(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邱順全(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邱順祥(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邱順彩(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邱鈺晴(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      樓
      邱玉蘭(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邱玉滿(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陳振填
      陳振松
      陳水源
兼前列二人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松森
被   告 陳秋炳
訴訟代理人 陳振松
陳振填、陳水源、陳秋炳
三人之共同
訴訟代理人 古景桂
被   告 王德金
      林明火
      吳宇芯
      林慧雯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李貴枝
            巷46號
受告知訴訟
人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0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、正本第二十七頁,附表五編號34之更正後面積(公頃)欄,關於「0.9344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0.9343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經被告林瑞堂等人聲請更正,經查明屬實,依法自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
法 官 何佩陵
法 官 李育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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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