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0年度,71號
KSDV,100,除,71,2011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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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71號
聲 請 人 谷瀝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銀華
訴訟代理人 蔡佩芬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0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586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586 號公示催告 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 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火秋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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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7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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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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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第一銀行十全│第一銀行十│00000000000 │50,000元 │97年5月16日 │EH0000000 │ │
│ │分行 │全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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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谷瀝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