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0年度,42號
KSDV,100,重訴,42,2011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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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42號
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訴訟代理人 潘宣羽
被   告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  林王
法定代理人
被   告 朱英桃
      朱義杉
      陳純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99年度司促字第44081 號支付命令,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,然因 未據原告繳納全部裁判費,遂由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裁 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其差額,且於同年 12月3 日送達予原告收受在案,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。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,業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2 份 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原告之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 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靖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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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