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出資額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0年度,253號
KSDV,100,補,253,2011022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253號
原   告 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
被   告 扶瑞特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錫麟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慧柔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扶瑞特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瑞特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特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