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0年度,235號
KSDV,100,補,235,2011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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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235號
原   告 海駿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
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
被   告 謝佳晏
      謝旻格
      林姚如
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,360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,8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惟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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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海駿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駿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