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5號
原 告 海駿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
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
被 告 謝佳晏
謝旻格
林姚如
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,360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,8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惟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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