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金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0年度,230號
KSDV,100,補,230,2011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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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230號
原   告 周樹梅
原告與被告韓淑華歐恬吟間返還金錢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
第1 項規定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160 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,840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
0 元外,尚應補繳16,340元。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未為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朱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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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