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0號
原 告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金霖
被 告 南臺灣珊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秀蘭
被 告 海洋珊瑚珠寶城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姿采
被 告 李錦連即好口福小吃舖
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經查,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2,000,000 元(即原告主張被告南臺灣國際精品廣場股份有限
公司對被告海洋珊瑚珠寶城有限公司及好口福小吃舖即李錦連各
有100 萬元之債權存在之債權金額總合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
,800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邱慧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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