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0年度,161號
KSDV,100,補,161,20110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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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61號
原  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
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穎營造有限公司
 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  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20,253 元,應繳
   裁判費21,09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
   應補繳20,597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慧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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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甲穎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