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7號
原 告 周榮祥即旭鋼工程行
原告與被告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前經原告
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 條第1 項規定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(下同)2,24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,176元,扣除原告
已繳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2,676元。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為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賴朱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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