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0年度,153號
KSDV,100,補,153,2011020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53號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
一、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立軒發支付命令,惟
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  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
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5,059 元,應繳裁
   判費6,17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   補繳5,67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慧柔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