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
聲 請 人 葉依萍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郵資送達費用新台幣貳仟元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,000 元,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郵務送 達費經核定約需新台幣(下同)3,000 元,扣除聲請人已繳 納聲請費1,000 元外,尚應徵收2,000 元之聲請費,未據聲 請人繳納,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, 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梁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