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議價之法律關係不成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00年度,301號
KSDV,100,審訴,301,2011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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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審訴字第301號
原  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
被  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蔣士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議價之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於100 年1 月12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邱慧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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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