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○二八號
原 告 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 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被 告 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