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九號
原 告 昱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乙○○
被 告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趙淑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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