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三八號 原 告 甲○○ 被 告 安普羅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○○ 被 告 丙○○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