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3338號
TPDV,89,訴,3338,2002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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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三八號
  原   告  甲○○
  被   告  安普羅股份有限公司
  代 理 人  乙○○
  被   告  丙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一   月   十五  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一   月   十五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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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普羅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普羅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