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56號
聲 請 人 唐自強
相 對 人 朱偉雄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偉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起算。(台端所附
之票據號碼0000000 、0000000 、554137、695134、695135
、0000000 、512552之本票,並未載到期日。)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