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0年度,356號
KSDV,100,司票,356,2011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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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票字第356號
聲 請 人 唐自強
相 對 人 朱偉雄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偉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起算。(台端所附
  之票據號碼0000000 、0000000 、554137、695134、695135
  、0000000 、512552之本票,並未載到期日。)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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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