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7509號
KSDV,100,司促,7509,201102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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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
債 權 人 龍物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素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,以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所附影
  本未顯示任何資料,無法得知退票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)。
三、請釋明對債務人周素媛請求之依據(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
  為承包沅逸營造之工程)。
四、債務人周素媛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於當事人欄補正債務
  人之住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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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