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44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莊明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伍拾壹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債務人莊明良於93年6 月16日向債
權人借款130,000 元,約定自93年6 月16日起至100 年6 月
1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 採固定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: 『立約人( 即債務
人) 同意授權貴行( 即聲請人)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
況核定及填載之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
調整借款額度』,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
其借款額度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100 年2 月19日止累計97 ,051 元正未給付,其中87,792
元為本金;966 元為利息;8,2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7449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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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臺幣│莊明良 │100年2月20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│87792 │ │ │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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