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被 告 丙○○右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等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並已辯論終結。現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命為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卅一 日 法 官 林 勤 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許 博 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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