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6799號
KSDV,100,司促,6799,201102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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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6799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務 人 陳鈴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拾萬零陸佰零叁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㈡新台
  幣貳拾萬伍仟壹佰零伍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
  柒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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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