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69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李雲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李雲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
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0000000000000000卡別:
MasterCard。債務人至100年2月7日止累計24,273元正未給
付,其中19,515元為消費款;2,458元為循環利息;2,3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、債務人 李雲貞於93年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7,000元
,約定自93年9月22日起至100年9月22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88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又依據
貸款申請書規定:『立約人(即債務人)同意授權 貴行(即聲
請人)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。立約人
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』,故債
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年2月16日止累計52,4
53元正未給付,其中46,735元為本金;835元為利息;4,88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
100年度司促字第669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臺幣│李雲貞 │100年2月8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19515 │ │ │ │算之利息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新臺幣│李雲貞 │100年2月17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3.88%│
│ │46735 │ │ │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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