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6692號
KSDV,100,司促,6692,201102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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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669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張旺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捌佰柒拾玖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債務人張旺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
 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0000000000000000卡別:
  MasterCard。債務人至100年2月16日止累計114,570元正未
  給付,其中61,212元為消費款;49,758元為循環利息;3,60
 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、債務人 張旺龍於93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30,000
  元,約定自93年8月11日起至96年8月11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  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 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 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  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又依據
  貸款申請書規定:『立約人(即債務人)同意授權 貴行(即聲
  請人)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。立約人
  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』,故債
  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。詎債務人
 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 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年2月16日止累計386,
  309元正未給付,其中221,586元為本金;150,568元為利息
  ;14,1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669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臺幣│張旺龍  │100年2月17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61212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新臺幣│張旺龍  │100年2月17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 │221586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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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