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6598號
KSDV,100,司促,6598,20110221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債 務 人 洪坤弘
債 務 人 洪詩文
債 務 人 陳秀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洪坤弘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,邀同洪詩文
  陳秀菊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
 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
  滿一年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,
  債務人於民國097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,自民
  國099年10月01日即未付本息,依借據之約定,債務人任何
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
  或催告,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,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
  本息,迄今尚結欠本金134,660元(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屢
  經催討,均未予照辦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
100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臺幣│洪坤弘、洪│自民國09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55%   │
│  │134660│詩文、陳秀│9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菊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臺幣│洪坤弘、洪│自民國09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34660│詩文、陳秀│0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菊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