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6175號
KSDV,100,司促,6175,20110221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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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6175號
債 權 人 立麒多媒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昌
債 務 人 江詩瑩即薇佩莉髮型.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詩瑩即薇佩莉髮型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江詩瑩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江詩瑩即薇佩莉髮型工作室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
  件暨負責人為何?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?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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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麒多媒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