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刑事),聲字,106年度,711號
KSHM,106,聲,711,2017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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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    106年度聲字第71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汪震委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
(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43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汪震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查本件受刑人汪震委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汪震委業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,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9 年9 月24日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經核並無不合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
法 官 謝宏宗
法 官 蔡廣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福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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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