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5687號
KSDV,100,司促,5687,201102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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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568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鄭茹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貳拾貳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鄭茹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
    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
     0000000000000000卡別:Visa。債務人至100 年2 月
     10日止累計3,135 元正未給付,其中1,972 元為消費
     款;1,163 元為循環利息;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 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鄭茹芬於94年5 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0
     元,約定自94年5 月19日起至100 年5 月19 日 日止
 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 採固定利
    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     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又依據貸款申請書
     規定: 『立約人( 即債務人) 同意授權貴行(即 聲請
     人)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。立
     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
     』,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
     額度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    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 人至100 年2 月10日止累計90 ,187 元正未給付,其
     中84,603元為本金;1,777 元為利息;3 ,807 元 為
 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 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5687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臺幣│鄭茹芬  │100年2月11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1972元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新臺幣│鄭茹芬  │100年2月11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 │84603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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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