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7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蕭縣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柒佰玖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蕭縣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
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
0000000000000000卡別:。債務人至100 年2 月10日
止累計555,353 元正未給付,其中263,979 元為消費
款;287,774 元為循環利息;3,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蕭縣雲於93年11月4 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
,約定自93年11月4 日起至94年11月4 日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88 採固定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:
『立約人( 即債務人) 同意授權貴行( 即聲請人) 依
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。立約人同
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』,故
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100 年2 月10日止累計75,444元正未給付,其中
41,070元為本金;33,396元為利息;978 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5675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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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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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新臺幣│蕭縣雲 │100年2月11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263979│ │ │ │算之利息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新臺幣│蕭縣雲 │100年2月11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.88%│
│ │41070 │ │ │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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