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5518號
KSDV,100,司促,5518,201102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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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
債 務 人 嘉鴻漁業股份有份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陳密
人           之1
債 務 人 黃劉百合
債 務 人 張黃淑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
  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
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嘉鴻漁業股份有份公司(原法定代理人黃劉百合
  99年11月16日變更為黃陳密)於民國98年11月9 日邀同黃劉
  百合、張黃淑惠黃陳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
  5,000,000 元,期限1 年,自民國98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99
  年11月11日止,並自撥款日起,按月每月付息一次,到期日
  還清本金,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.03% 加1.56% 計為年
  利率2.59% ,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,並自調
  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,目前利率為2.65% ,如有一
  期未履行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逾期未履行時,應自逾期日
  起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 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
  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20% 計付違約金,立有借據為
  憑。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5,000,
  000 元,並自民國99年10月11日起即未清償,迭經催討均未
  置理,依約定條款之約定,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依
  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之債務
  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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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嘉鴻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