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5460號
KSDV,100,司促,5460,201102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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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
代 理 人 吳東峰
債 務 人 謝東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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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