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
代 理 人 吳東峰
債 務 人 謝東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,
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