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5417號
KSDV,100,司促,5417,201102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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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5417號
債 權 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福燈
代 理 人 陳素月
債 務 人 徐定妹
債 務 人 李清洲
債 務 人 李恒昌
債 務 人 李人和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李建村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
  台幣陸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
 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○九計算之利息,暨
  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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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