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5153號
KSDV,100,司促,5153,20110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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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華卜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肆萬捌仟零柒拾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  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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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