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
債 權 人 長利砂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
債 務 人 理銓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添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「理銓工程有限公司」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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