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
原 告 財本企業有限公司
被 告 乙○○
甲○○
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四六號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四條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
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
法 官 林怡秀
法 官 沈君玲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蔡梅蓮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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