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90年度,12號
TPDM,90,附民,12,2002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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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  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
  原   告 財本企業有限公司
  被   告 乙○○
        甲○○
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四六號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四條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一   月  三十一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怡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君玲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梅蓮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二   月   七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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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財本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本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