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2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藍顯裕
債 務 人 國仟貿易股份有份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陳密
人 之1
債 務 人 黃劉百合
債 務 人 張黃淑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捌萬陸仟
叁佰肆拾貳元,㈡美金壹拾玖萬叁仟柒佰玖拾捌點捌伍元,
及如附表(一)、(二)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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