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4565號
KSDV,100,司促,4565,20110220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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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
債 權 人 蔡碧芳
債 務 人 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朱鵬程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朱鵬程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之債務人。
二、債務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
 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  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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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