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
債 權 人 蔡碧芳
債 務 人 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朱鵬程
人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、朱鵬程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之債務人。
二、債務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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