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0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
債 務 人 陳景盛
債 務 人 陳惠敏
債 務 人 陳一中
債 務 人 陳一華
債 務 人 陳惠珍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陳尤秀菊遺產之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⑴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,及其中新台幣肆萬
參仟伍佰伍拾玖元,自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;⑵新台幣壹拾萬零陸
仟陸佰陸拾元,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,自民
國一00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
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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