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
債 權 人 高雄縣梓官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蔣宏民
債 務 人 蔡楊麗紅
債 務 人 蔡松賢
債 務 人 黃昇斌
債 務 人 蔡黃春玉
債 務 人 黃火煌
債 務 人 黃郁文
債 務 人 蔡黃雅媛
債 務 人 蔡仁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肆拾肆萬叁仟陸佰肆
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七點0三計算之利息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