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09號
債 權 人 采翔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邱郁絜
債 務 人 李雅淳原名:李麗.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雅淳(原名:李麗華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債務人李雅淳(原名:李麗華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