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4309號
KSDV,100,司促,4309,2011020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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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4309號
債 權 人 采翔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邱郁絜
債 務 人 李雅淳原名:李麗.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雅淳(原名:李麗華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  債務人李雅淳(原名:李麗華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 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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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