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何耕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參拾參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何耕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
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0000000000000000卡別:
Visa。債務人至100年1月5日止累計536,250元正未給付,其
中492,682 元為消費款;26,996元為循環利息;16,572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、債務人 何耕銘於99年4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
,約定自99年4 月9 日起至102 年4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.00 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 年1 月27日止累計
293,800 元正未給付,其中278,268 元為本金;13,532元為
利息;2,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三)、債務人 何耕銘於93年1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
元,約定自93年11月2 日起至99年11月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 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又依據
貸款申請書規定: 『立約人( 即債務人) 同意授權貴行( 即
聲請人)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。立約
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』,故債
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 年1 月27日止累計36
6,783 元正未給付,其中341,978 元為本金;4,617 元為利
息;20,1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臺幣│何耕銘 │100年1月6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492682│ │ │ │算之利息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新臺幣│何耕銘 │100年1月28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.00%│
│ │278268│ │ │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新臺幣│何耕銘 │100年1月28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│341978│ │ │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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